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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K体育·(国际)官方网站,mksport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7-0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师生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确保教学、生活、学习秩序稳定, 把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损失落到实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第28 号令)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 号)

(四)《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 号)

(五)《湖北省消防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5 号)

(六)《武汉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49 号)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学校师生、在南国园小区居住的家属、学校聘用人员、在学校的建设单位人员、临时务工人员,均须认真执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有责任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岗位安全责任和逐级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 消防工作组织领导

第五条 成立MK体育·(国际)官方网站,mksport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学校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学校班子成员和各部门、各二级学院的负责人组成。 根据学校机构调整,及时调整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成员。

第六条 学校领导小组下设消防办公室,消防办公室设在学校安全保卫处。办公室主任由安全保卫处处长兼任, 安全保卫处设专职消防干事1人,在消防办主任领导下,负责学校消防办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负责人担任,成员应由3— 5 人组成,设消防安全管理员负责本单位消防的日常工作, 进入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每个班级设消防员,每个寝室设消防员。

第八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消防管理部门的指导、检查、考核。

第三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法规,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校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学校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安排检查指导消防安全工作;

(四)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五)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

(六)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七)组织制订符合学校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条 分管安全工作副校长是学校消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校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

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 一 )组织制订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实施学校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学校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三)审核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消防设施 、器材的维护、维修和检测,确保其完好,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通顺;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八)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九)协助党委书记、校长做好其它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其它领导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

第十二条 学校安全保卫处具体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学校消防工作的计划、实施、检查、培训、宣传教育、演练、处置、灭火等工作,在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订学校消防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

(二)制订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四)督促检查节假日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向校消防领导小组报告消防安全工作事项;

(五)认真执行各项消防法律、法规,完成上级相关部门下达的各项消

防安检任务;

(六)负责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的维护、更换和补充工作,保证设施设备完好;

(七)负责对各部门、各二级学院举行重大活动及房屋扩建、改建、装修进行消防登记备案制度;

(八)负责发生火灾事故及时赶赴现场,果断处理初期火灾,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参加重大火灾的协救工作;

(九)负责学校义务消防队的建设、培训;

(十)负责制订消防应急预案,并组织消防应急演练;

(十一)负责建立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和消防安全隐患台帐;

(十二)负责图文中心地下室消防设施、消防总控制室等重点部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完成学校消防领导小组和汉南区消防委员会安排的工作。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负责落实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考核;

(三)负责设立消防安全员,并向学校安全保卫处报告;

(四)负责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负责第一 时间处置初期火灾事故;

(六)负责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检查、考核;

(七)负责实习培训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

(八)负责确定本单位义务消防员,并报学校安全保卫处;

(九)负责组织参加消防安全演练;

(十)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教育;

(十一 )负责管理好本单位的消防设备设施。

第十四条 各部门、各二级学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员,消防安全管理员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订本单位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二)负责本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检查;

(三)负责本单位的学生宿舍、实验室、计算机房、仓库、档案室、办公场合、实训场合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疏散通道、消防安全出口通顺;

(六)负责开展消防知识教育培训,组织义务消防演练;

(七)负责定期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与外单位或个人进行有关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部分活动时,要在合同(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约定学校承担消防安全责任的,应当报送安全保卫处审议, 并征得分管安全校领导同意。承包、承租、经营的单位必须服从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涉及公共消防通道、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学校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工作处是学校宿舍管理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加强学生用火 、用电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组织学生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四)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五)保持学生宿舍消防通道通畅。

第十八条 资产财务处具有及时提供消防经费的责任,以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消防办应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指导各部门、各二级学院落实消防安全工作,汇报各部门、各二级学院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及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并书面报告学校主管安全领导。

第二十条 学校将下列区域 (部位)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区域和重点部位。 重点区域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一)学生宿舍1-9 号楼

(二)学生食堂

(三)教 学 楼 、实 验 楼 、体 育 场 (馆)

(四)图书馆、档案室、展览室

(五)高压配电室 、低压配电室 、供水、供气系统

(六)各系部实验室 、计算机房 、教育中心机房控制室

(七)南国园小区、荆州东校区生活基地

(八)图文中心地下室

(九)国资超市和学生食堂出租门面

(十)实习实训场合

第二十一条 实训室 (含实训车间、语音室、多媒体教室)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实训室的负责人是该实训室的防火责任人;

(二)实训室仪器设备要做好防火工作,设备要处于完好状态;

(三)实训室节假日无人时,必须切断电源;

(四)实训室严禁架设临时电源线;电器、仪器设备应定期检查,进行绝缘检测;

(五)仪器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并根据不同类型实训室使用相应灭火器扑救;

(六)各责任单位每学期要组织不少于2 次对实训室进行“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事故)专项检查,及时整改隐患;

(七)实训室工作人员岗前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二条 图书馆、档案室、办公室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电器、设备安装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室内不准私接电源线,确需临时接线, 必须由专业电工进行;

(二)人离室,必须切断电源;

(三)责任单位应制订严格的防火管理规定,并指定专人负责检查监督;

(四)图书馆必须保持通道、安全出口通顺;

(五)严禁带火种进入图书馆、档案室;

(六)图书馆、档案室、阅览室、教材仓库内禁烟。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严禁使用电炉、电饭煲、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

(二)不准新接电源线;

(三)要保持宿舍楼消防通道安全出口通顺;

(四)禁止在宿舍抽烟,杜绝卧床抽烟现象;

(五)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宿舍;

(六)不准在走道堆放杂物,焚烧物品;

(七)人走关窗、关灯、关电脑、关门;

(八)爱护学生宿舍灭火器等消防设施,不得随意损毁。

第二十四条 南国园小区的消防工作由后勤基建处全面负责,后勤基建处应制订南国园小区消防管理制度,并实施。

第二十五条 地下室消防设施、消防水箱、消防总控制室由安全保卫处负责。安全保卫处应明确专人负责,消防总控制室应24 小时安排人员值守,并做好消防值班记录。

第二十六条 校内天然气管道、食堂天然气使用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后勤基建处负责,后勤基建处应制订天然气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安全保卫处对各部门、各二级学院提出举行重大活动及房屋扩建、改建、装饰、装修进行消防登记备案制度,督促双方应订立有关消防安全内容的合同和协议,确保人员聚集场合的消防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在组织举办文艺晚会、讲座、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时,主办单位在确保消防安全的条件下,向学校安全保卫处申报活动内容、防范措施、消防安全保证。由学校安全保卫处对活动现场进行全方位的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五章 消防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安全保卫处每年组织四次全校消防安全大检查,每月组织一次部门消防安全检查,各部门、各二级学院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 并填写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学校安全保卫处应对申报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单位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检查的主要范围如下:

(一) 消防安全疏散通道、警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安全出口等情况;

(二) 行政教学办公室、学生宿舍的用电消防安全情况;

(三) 消防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四)生产、生活用电、用火、用水是否有无违规情况;

(五)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和年审情况;

(六)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七) 重点场合防火防爆消防安全情况;

(八) 配电房、食堂值班情况和设备运行记录及防火情况;

(九) 火灾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十) 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条 学校安全保卫处对各部门、各二级学院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表,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表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安全保卫处负责对校园内的消防安全器材及消防安全设施进行配置、检查、保养。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对配置在本单位范围的消防器材由消防安全管理员负责管理,应定期检查,发现损坏应及时向学校安全保卫处报告,确保消防器材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及时向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员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或书面报告学校安全保卫处。在未消除隐患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六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应急演练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学校消防安全职能部门、宣传部门等应当通过广播、网络、黑板报、张贴画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消防安全常识和有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员、实习实验室工作人员、新上岗员工、宿舍楼管理员、保安员、电梯操作人员、从事明火作业人员等专业人员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岗前教育培训。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安全保卫处负责制订培训计划和培训人员的资料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对消防安全重点区域和重点部位应进一步加大对员工消防知识的培训力度,并编制火灾现场处置应急救援预案。学校安全保卫处负责对学校的重点区域和重点部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实施演练。

第三十七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

区域应当按照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设施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安全保卫处对学校消防设施具体负责,安全保卫处应制订消防设备设施管理规定,将消防设备设施分区域、分单位管理,同时落实单位和责任人;定期检查消防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消防设备设施,保持设备设施完好,按规定配齐消防设备设施。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负责对各自责任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加强日常的管理和维护。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不准移动、关闭消防设施。

第四十一条 具体消防设施安全管理办法详见《MK体育·(国际)官方网站,mksport消防设备管理办法》。

第八章 突发火灾事故处置

第四十二条 学校任何人发现火灾时,要立即拔打火警“119”电话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组织灭火的责任和义务,先行到达火灾现场的人员要根据灭火的原则和方法全力实施灭火。

第四十三条 学校要建立节日、假日期间的消防安全值班制度,安全保卫处每学期公布值班领导人员,值

班值守人员要认真履职,不准离开校园,火灾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指挥灭火。

第九章 消防安全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内容包括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消防安全档案资料包括: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和文件资料,各级消防安全负责人及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设施、灭火器材与义务消防队员等情况, 特种作业人员情况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等书面资料。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安全保卫处负责收集消防安全设施定期检查记录,消防安全设施全面检验测试的报告及维修、保养记录,消防安全检查、巡查记录,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火灾情况记录,消防安全奖惩情况记录及应当记录的有关消防安全内容的情况记录等。

第十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八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应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

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障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五十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十一章 奖惩

第五十一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考核纳入评先评优重要条件,实行消防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对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履行职责或违反消防安全制度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发生消防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报学校安委会审批后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安全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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