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部门、各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各单位)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三)《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
(四) 湖北省地质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五)《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校建立安委会,安委会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法人)担任,分管安全副校长担任第一副主任,其他副校长担任第二副主任,成员由学校重点部门、各二级学院负责人组成。学校安委会对学校安全工作负责组织、领导、检查、考核工作,统一管理。根据学校的机构、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安委会的组成。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组建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专职、兼职安全员,班组建立班组安全小组, 组成学校、单位、班组三级安全组织领导管理网络,对学校安全工作全面覆盖。
第六条 学校安全工作接受湖北省地质局安委会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安委会的领导。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 学校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工作责任体
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工作管理职责。
第八条 学校党委书记(法人)对学校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对学校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 学校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协助党委书记抓好学校的安全工作,学校其它班子成员同时抓好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履行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的党政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班子其它负责人在协助第一责任人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还要支持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安全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四章 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安全保卫处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学校各单位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安全保卫处负责制订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开展安全检查、考核,落实安全责任,检查整改安全隐患,建立安全管理网络。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专、兼职安全员,协助完成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学校各单位应支持专、兼职安全员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围绕教学抓安全管理工作,是学校安全管理的重点。学校将教学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贯穿于安全管理的全过程,制订教学安全管理办法,并颁布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要加强消防、交通、用电、食品、网络、天然气、特种设
备、基地、驾校、重大活动等安全的管理。针对各自专业、行业的要求、特点,制定安全管理办法并颁布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是安全管理的落脚点。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工作内容、岗位职责,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办法,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制度范畴,并颁布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接受武汉市汉南区消防委员会的指导、检查、考核,完成武汉市汉南区消防委员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章 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加强安全检查工作是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学校每年开展不少于4 次的安全大检查 ,每次检查, 由学校安全保卫处牵头组织,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带队,学校各单位相关党政负责人、分管安全副职、专、兼职安全员等人员参加,分组进行综合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 学校安全保卫处会同相关单位不定期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学校各单位负责人要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检查,每月检查次数不能少于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做好记录并立即进行整改,较大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学校安全保卫处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分类,落实整改责任人、责任单位和整改完成时间,并组织进行隐患整改验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重大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方案,进行督促检查,直至隐患整改完成。
第六章 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做好安全教育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安全工作的基础性工作。要把安全教育工作作为经常性工作纳入议事日程,采取有
效措施,认真开展对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教育,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安全工作文件精神。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将食品安全、教学安全、交通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网络安全、心理安全、社会实践安全、消防安全、实习实训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知识纳入安全宣传教育之中,通过安全培训班、班会、广播、网络、黑板报、橱窗等多种形式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把安全宣传教育纳入教学内容。
第二十五条 安全保卫处每年制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计划,落实培训内容、培训任务、培训计划,并建立完整的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资料。
第二十六条 对新上岗教职员工、实习实验室工作人员、兼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认真开展岗前安全培训教育,并建立培训档案资料。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 加强学生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学生法制观念,教会学生知法、守法,并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二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要根据季节、环境、专业的不同特点选择安全教育的内容,开展防盗、防火、防溺、防食物中毒、防触电、防雷等教育, 利用安全案例开展安全教育,使学生安全教育经常化。
第三十条 组织好安全宣传教育月活动,结合每年、每学期安全月的主题,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第七章 安全工作保障
第三十一条 学校要健全安全工作机构,成立安全保卫处,从机构、人员上保障安全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规定划拨安全经费,财务部门设立专项科目,专款专用,保证安全资金投入的有效使用,每年向学校安委会报告安全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学校加强对校舍和其它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隐患,后勤基建处及时进行维修,保证校舍、设备、仪器、设施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各类安全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安全工作,如学生集体外出活动报批制度、实习实训安全培训制度、大型活动安全审批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入校应办理保险,如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等,师生实训实习须办理保险。
第八章 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所在二级学院报告,二级学院应立即向学校安全保卫处报告,应立即采取措施,减少伤害。
第三十七条 教师或学生发生轻伤或一般事故, 由所在单位调查处理;重伤以上安全事故,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学校安全保卫处报告,安全保卫处会同相关单位组成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处理,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三十八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向主管单位报告,并通知事故人的监护人,事故处理结束后3天内,将事故经过及处理结果书面上报上级主管单位。
第九章 责任追究与奖惩
第三十九条 对学校各单位实行
年度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考评,重视安全工作、扎实开展安全工作、考评合格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安全绩效奖励。
第四十条 对专、兼职安全员实行每月工作考核制度。先考核后发放奖励,对考核合格的专、兼职安全员年终发放安全绩效奖励,对安全工作未达标、发生事故、安全工作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扣发安全绩效奖励;各单位未履行安全工作职责,造成责任事故的, 对其所在单位党政负责人、单位副职、事故直接责任人依次进行经济处罚,并追究事故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安全不达标的单位实行年度评先一票否决制;对安全不达标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第四十二条 对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对学生造成严重人身财物损害的,经调查核实后,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在各单位教师、职工履行了安全教育管理职责的前提下,学生因不遵守教学纪律,违反操作规程,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学校开展联合办学工作,必须与合作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联合办学单位应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学校的安全监督检查和考核,须遵守本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与相关法律、规定冲突的,执行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校安全保卫处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