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提高全校师生的安全意识、防范意识,掌握必要的安 全技能,提高安全防范能力,预防和 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全体师生 的人身、财产安全,确保学校各项工 作的顺利开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学校实际,现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4号)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
(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安全教育培训的对象包括全校师生员工、劳务派遣人员、临时来校务工人员及在校内从事施工、服务和其它业务的人员。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学校安全教育工作由学校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处具体督促、检査、指导各处室、系部对教育培训制度的落实情况,负责安全教育培训经常性的工作。建立学校、部门、二级学院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网络。
第五条实行分级安全教育制,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为一级责任部门,各部门、二级学院为二级责任部门,其余为三级责任部门。一级责任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査;二级责任 部门应确定安全教育责任人员,明确 其职责,负责实施安全教育工作。
第六条安全保卫处负责培训的内容主要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交通安全教育、公共安全教育、自然灾害安全教育等安全教育工作。同时安全保卫处负有对其它各部门、二级学院安全教育培训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的责任。
第七条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心理健康与人身安全教育工作。
第八条教务处负责组织教学、实验实训操作人员进行规范操作和安全管理的教育和培训,保障学生在学习、实验(实训)、实习过程中的安全。
第九条学校资产财务处负责落实安全教育培训经费,保障学院安全教育培训的正常实施。
第十条学校工会、团委应协助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第十一条学校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要做到年度有计划,有安排,有实施、检査和考核。
第十二条安全保卫处负责制定学院安全教育培训年度计划,编制安全教育培训年度经费预算,分管安全 的副校长负责审核安全教育培训年 度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学校班子成员要定期参加省地质局组织的安全培训,学校中层干部要参加省地质局或学院组织的安全培训。新任领导干部或中层干部必须参加安全培训,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持证后上岗,定期参加安全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十五条学生食堂每年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不少于两次,并建立培训、考核记录档案。
第十六条对新进入校的教职工,由安全保卫处负责开展安全教育工作,增强安全责任,掌握必要的教学、管理安全知识,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第十七条学校在学生中开展安全教育工作的要求:
(一)每学期要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课;
(二)每学期要组织学生进行安全知识培训不少于3-5课时;
(三)每年新生发放《大学生安全教育》读本,并组织学习培训;
(四)野外实习前必须对学生进行专题安全教育培训;
(五)教学实习、实训,生产实习前必须对学生进行专题安全教育培训;
(六)每年5-7月必须开展防溺水安全教育;
(七)每学期开展2-3次交通安全知识教育;
(八)每半年组织一次防火应急疏散演练。
第四章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和形式第十八条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心理健 康与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 实习安全、财产安全、网络安全、公共 安全、自然灾害预防知识,岗位安全 职责,安全工作基本知识等。
第十九条各二级学院应当结合本专业的教学、实训、实习不同阶段、不同环境等特点,开展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十条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形式:
(一)教师会。利用例会、教师安全专题会、暑期教师会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知识、技能培训;
(二)专题报告会。邀请铁路、交警、公安、消防、卫生、防疫、电力等有关部门的专家、教授来校作专题安全知识报告;
(三)班会。各班利用班会,结合本班实际,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活动;
(四)利用广播、网络、黑板报、橱窗、图片展览、安全教育光盘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技能;
(五)体育课、室外教学课、实验实训课。课前有关教师必须进行必要的安全注意事项教育。
第五章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
第二十一条定期组织师生员工学习各类安全防范知识和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多样化的宣传教育,提高自我防护、自我保护、自我救护的能力与意识。各部门、二级学院每年至少开展2次针对教职工的安全教育活动,各二级学院每年至少对学生开展4次安全教育活动,各二级学院必须在新生报到一个月内完成新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根据不同岗位教职员工和不同专业学生的特点、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确定安全教育目标,开展教育活动。
第二十三条安全保卫处根据有关法规和学校的布局状况,在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师生进行应急撤离、疏散、逃生演习,提高应急防护和自救逃生能力。
第二十四条常态教育、适时教育与适事教育相结合,根据地域、环境、季节特点及有关规律,把开学初、放假前、冬夏季来临前等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时段,重点进行防火、防盗、防特、防病、防骗、防毒、防事故等方面的专题教育,传授发生意外事故的自救、防护知识等基本技能。
第二十五条安全保卫处会同相关部门、二级学院应组织新入校教工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学习安全管理制度、本岗位的安全操作知识、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等,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电工、电焊工、危险品管理员、驾驶员等特殊工种人员应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教育培训登记卡,定期组织岗位培训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训练,学校安全保卫处每年检査一次特殊工种培训情况。
第二十七条聘用的外来务工人员及来校施工人员,应根据“谁用工,谁管理”、“谁用工,谁教育”的原则, 定期对其进行防火、防盗、安全生产和校纪校规等安全教育,增强外来务工人员遵纪守法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
第二十八条加强校园安全法制文化建设,定期邀请公安人员来校开展法制和安全讲座,充分利用学校各种宣传阵地和设施进行安全法制文化宣传。
第二十九条辅导员要将安全教育工作纳入本岗工作职责内容,做到每月、每周结合周会、班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十条辅导员对学生进行安
规章制度汇编(行政卷)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应加强思想 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 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心理障碍, 将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十一条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要有培训的时间,培训内容,做 好培训记录,参加培训人员要签到, 对培训内容进行考核,并保存好考核 资料。
第三十二条学校全体教职工、学生及其它来校务工人员应积极参与学校安全教育培训。在安全教育培训过程中,应认真学习相关安全知识,遵守纪律,若有疑问应及时向讲 授人员请教。
第六章安全教育培训的考核
第三十三条各部门、二级学院应将安全教育工作列入日常工作日程,建立和完善安全教育工作台账,定期进行督促、检査和总结。
第三十四条学校定期对各部门、二级学院开展安全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査和考核,对在安全教育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安全教育义务、违反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批评或相应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解释由学校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